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2-14
全国正在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政务处分”也将随之替代“政纪处分”。当前,关于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的解除问题,理论认识不同,实践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试从现有规定出发,结合改革试点实践,对政务处分的解除作一探讨。
解除处分程序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
改革试点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开除之外的政纪处分有相应解除程序,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经批准后解除处分。改革试点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多个法律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但不包括上述几个规定。因此,改革试点期间,在另有规定之前,这些规定仍得以作为监察委员会开展政务处分的依据,有关政纪处分解除的规定也并未废止。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规定精神,原由行政监察机关办理的政纪处分解除事宜,应当由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办理,而不能认为行政监察机关一经撤销,原来适用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政纪处分解除的规定,对监察委员会不具有适用效力。推开试点工作后,原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之外的政纪处分需要解除的,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继续办理解除,既是法律法规权威的体现,也是受处分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政务处分由政纪处分发展沿革而来,处分的解除是处分程序的一部分,鉴于以往政纪处分设置解除程序,改革试点过渡期间,从法规政策和纪检监察工作延续性考虑,除非国家另有规定,政务处分对原有的政纪处分解除制度予以继承较为妥当。
需注意的是,解除处分制度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原处分对受处分人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等方面的影响,促进其更好履行公职。从这个角度论,开除处分,对本身不具有职务、级别的诸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退休、死亡、辞去公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具有公职身份的,办理处分解除缺乏现实意义。
解除权限的问题
根据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不同,政务处分有时存在作出处分的主体和批准决定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处分的解除同样如此。实践中,原政纪处分决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在解除该处分时,是否仍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做法尚不统一。此外,经党委批准后由监察委员会或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原政纪处分,以及由派出的监察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和授权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原政纪处分,其解除权在谁也有不同认识。关于这些问题,早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中就明确了“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解除时仍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长期实践,这个原则比较切合实际,笔者建议继续参照这一原则来处理改革试点期间需要解除的政务处分及原政纪处分。当然,改革试点后,由于监察委员会及监察工作不再受人民政府管理,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监察委员会给予或解除政务处分将不再存在报人民政府批准的问题。
笔者所在地区的试点做法
笔者所在地区制定了全省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对开除之外的政务处分设置了解除程序,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需要解除的,由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办理。根据目前的实践,总体按照五步程序进行。
(一)申请。需要解除政务处分或原政纪处分的,由受处分人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向监察委员会提出。所需材料一般包含受处分人及其单位关于解除处分的请求,受处分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处分期间有无再发生或隐瞒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考察的意见等内容,同时由单位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连同书面请示、有关证明和考察材料等一并递交。受处分人处分期内或期满后单位变动的,由其现任职单位办理申请,并由原任职单位出具其在原单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解除处分申请递交后,由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有关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及时提出补正意见。手续、材料齐全或已按要求补正的,应予受理,并指定审理组办理。
(三)审核。审理组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是否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是否改正错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隐瞒或再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提请监察委员会委务会研究。
(四)决定。经监察委员会委务会研究,认为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决定解除处分的,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执行。解除处分的决定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并通报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由其按规定办理手续。
有关建议
在开除之外的政务处分需要解除的前提下,建议:一方面加强工作规范。一是规范办理程序和解除处分申请及决定的格式,建立工作流程图,明确解除决定的送达时限;二是完备材料,对必备手续材料和受理条件作统一要求;三是明确告知,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告知处分影响期、到期日和申诉权的同时,一并告知解除处分注意事项和提出申请所需手续及材料。另一方面健全制度机制。一是建立处分到期主动提醒制度,案件承办人在处分期满前主动联系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提醒及时申请解除;二是建立处分解除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审理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快速办理基础上,探索政务处分解除前考察公示制度,强化处分解除的审查质量。
考虑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序“双轨制”状况,以往政纪处分的解除程序相对繁琐但实体意义不大,建议未来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结合改革试点工作适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专门法律,可以参考党纪处分做法设置政务处分影响期,期满自然解除处分,不再另行设置解除处分程序,以实现党纪政务处分的协调统一。(王臻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来源: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8-02/14/content_59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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