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7-12-2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执纪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在工作实践中,执纪审查部门应充分了解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科学把握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
全程录音录像可发挥以下作用:彰显程序正义,使执纪审查人员的审查、调查活动完全置于监控之下;保障双方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自由表达、休息权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充分保障,避免其受非法取证行为的伤害,同时也是对执纪审查人员自身有效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明审查过程的合法性;提高审查质量,执纪审查人员必须获得更加充足的证据;巩固证据事实,防止被审查、调查人以种种借口翻供;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对审查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执纪审查人员对相关证据的把握与运用,促进执纪审查人员树立合规合法取证意识,等等。
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包括:制度规范、技术规范、程序设定、录制质量、证据采用等。
从制度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有力保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在审查中全程录音录像,但该条款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应制定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审查谈话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审查谈话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从技术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要求。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设施配置运转、声音图像质量、光盘制作保管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应当对审查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选择性录制、删改等。录制从被审查、调查人进入谈话室开始,至被审查、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完毕离开谈话室结束,保证整个录制过程的完整性。
从程序设定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科学考量。审查、调查过程中,执纪审查人员应该告知对方将对审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笔录中记载。被审查、调查人不同意录音录像的,执纪审查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但不影响审查录音录像工作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以签字和按手印的形式,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确认、封盘,这一环节对于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容易被忽略。
从录制质量上对审查录音录像提出明确标准。同步录像,摄制的图像应当显示执纪审查人员,被审查、调查人及场景等情况,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显示,并准确显示同步录像时间。因被审查、调查人个人原因(如厕、身体不适等),往往会出现暂时脱离录音录像摄控范围的情况,建议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以笔录问答的方式对离开目的、原因、时间长短等予以说明。此外,对由于技术设备故障导致录音录像中断等情况,建议待设备重新恢复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经执纪审查人员、录制人员及被审查、调查人三方签字确认后存入原始盘封袋内。
从证据采用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标准规范。要高度重视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问题,尤其是对涉及案件定性量纪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要在录音录像中同步反映,全面提高审查水平和笔录制作质量;录音录像资料必须有制作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何人、何种制作方法等;审查、调查笔录要当场制作。(作者王连敏单位:河北省黄骅市纪委)(来源: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7-12/20/content_57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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