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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5-23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承担着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对外作为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窗口,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新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使案件审理工作快速适应工作需要,不断增强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政治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案件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是审理工作人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在首要位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把具体个案的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严格执纪的方式体现到日常审理中去,实现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重视纪法衔接,让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整合了反腐力量,同时也给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审理工作人员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案件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衔接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细致的标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案件,梳理案件细节,完善证据链条,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有效,衔接好案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流转,避免出现因为程序不合规、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造成案件质量不过关,要不断通过案件审核处理进一步找到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及时找差距、补短板、固底板,确保所审案件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审理工作人员还要树立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审理工作同样肩负着审理违纪与审理违法两项职责,这就要求审理部门不仅要熟悉党纪条规还要掌握法律法规,只有树立纪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才能在审理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既要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三是要秉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审理观念。突出审理工作的政治性,实践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错,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转变传统审理思路,运用多种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后,审理职能不断扩展,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就需要审理工作人员不断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原有的审理方式。一是积极运用提前介入审理程序。审理提前介入,打破原来“关门”审理的模式,有助于进一步理清思路,对案件调查下一步工作重点、定性、补证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监委成立后,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长,因此确定介入范围、规范介入程序、把握介入时机、明确介入重点、明晰介入职责等规范操作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并且监委成立后,对调查阶段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直接作为犯罪证据在法院庭审中使用,因此对涉案人员犯罪证据的认定、鉴别、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时,要对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取舍及办案程序等严格把关,及时与审查调查人员沟通,提出建设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审慎处理每一起案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理工作势必要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一定要时刻谨记公平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和法律规范谨慎地作出每一份处分决定。尤其是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审理方面,更是应该结合所有证据等客观情况通盘考虑,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三是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在违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节奏明显加快的情况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绝不能有任何放松,要留足必要的审理时间,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加强与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在案件审查处理中的统筹、平衡作用,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

  四、深入探索研究,不断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种形态”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其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持之以恒地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在精准有效运用和分类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分析研究,深入探索总结“四种形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对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的工作进行规范,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审理室主任 牛晓惠)(来源:http://www.ccdi.gov.cn/lswh/lilun/201805/t20180508_17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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